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史相明,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海萍,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明杰,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史相明、李海萍与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607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思军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张襄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