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171号
原告:北京欧美家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花园2号楼1208室。
被告:刘兆芝,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廊坊市铭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小王庄村。
被告:廊坊市洺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小王庄村。
原告北京欧美家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洺浏木业有限公司、刘兆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秀琴
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
人民陪审员 王德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