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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890号

盐池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学伟、马锐、范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学伟,马锐,范军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海云,该社理事长。地址:盐池县城西大街。被执行人田学伟,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被执行人马锐,女,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被执行人范军民,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2886.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9元,申请执行费1743元,共计126008.91元。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三被执行人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马锐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街信用社的存款,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范军民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的存款,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马锐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街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范军民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锦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