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933号
原告:林金树,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林丽华,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李志强,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原告林金树与被告林丽华、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林金树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金树以其与林丽华、李志强欲于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金树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林金树负担。
审 判 长 邱于义
审 判 员 王雅稚
代理
审判员 罗晓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