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59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夏县祁家河乡麻岔村人,现住该村4组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晋峰,山西省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夏县祁家河乡麻岔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5日以被告未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刘永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樊红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