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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599号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59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夏县祁家河乡麻岔村人,现住该村4组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晋峰,山西省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夏县祁家河乡麻岔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5日以被告未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刘永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樊红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