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亚岭,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村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志涛,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出租汽车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高亚岭与李志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门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志涛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志涛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志涛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4.本院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区婚姻登记处调查被执行人婚姻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05年7月6日与其配偶韩华离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共同财产。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寻找被执行人李志涛。经查,李志涛并未在村中居住,村里每年大概有300多元林权费发放给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6.153331万元标的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勇
审 判 员 张华强
代理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荣凤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