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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740号

王相峰与姜子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相峰,姜子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740号

原告:王相峰,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姜子滨,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峰与被告姜子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相峰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姜子滨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相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姜子滨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桂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夏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