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65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连枝,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连枝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连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连枝于2016年9月至11月间,在南安市美林街道美林江滨小区5幢404室租房等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六合彩”报码广告并留下手机等联系方式,待被害人与其联系时,冒充香港“六合彩”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可以提供准确的“六合彩”开奖信息,诱被害人叶某1等人将所谓的“会员费”、“信息费”等汇入到其掌控的户名为“任某”、“李某”等的银行账户内。截止到被查获时,共非法获利17,400元。被告人苏连枝于2016年11月15日被抓获,同时被扣押手机12部、笔记本5本、稿纸97张等作案工具;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苏连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叶某1报案短信截图,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取款录像截图,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苏连枝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连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连枝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连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苏连枝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连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苏连枝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7,400元,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苏连枝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清良
人民陪审员 陈文飞
人民陪审员 叶春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