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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202号之一

马兴伟;马兴伟、姚卫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兴伟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521执1202号之一被拘留人:马兴伟本院在执行王利敏与马兴伟、姚卫中(2017)浙0521执12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马兴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