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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30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魏忠祥与被执行人熊君、李宝军、李彦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忠祥,熊君,李宝军,李彦德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30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魏忠祥,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熊君,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宝军,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彦德,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魏忠祥与被执行人熊君、李宝军、李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德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40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利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继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