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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723号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与张连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张连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723号

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金色领地花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赵全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英,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连忠,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诉被告张连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连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韩金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