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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保91号

冉虹霞与王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冉虹霞,王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91号

申请人:冉虹霞,女,土家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王佳,女,土家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冉虹霞与被申请人王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的存款300000.00元。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0财保72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佳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的存款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秦宗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刘一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黎 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