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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138号

张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扣保,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沪0115刑初213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扣保,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扣保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扣保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该赔偿款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清。

二、双方当事人别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瑛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 岑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