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沪0115刑初213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扣保,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扣保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扣保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该赔偿款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清。
二、双方当事人别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瑛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 岑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