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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行终15号

吴桂汾、张克满、衡孝林、彭永珍与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利州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桂汾,张克满,衡孝林,彭永珍,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利州区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行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汾,女,住四川省广元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满,男,住四川省广元市。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成琼,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衡孝林,男,住四川省射洪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永珍,女,住四川省广元市。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文康,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利州区分局,住四川省广元市。法定代表人谭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开国,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荣,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上诉人吴桂汾、张克满、衡孝林、彭永珍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利州区分局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桂汾、张克满、衡孝林、彭永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成琼、梁文康,被上诉人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利州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开国、王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家祥

审判员  赵冬梅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