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特2号
申请人:谭国奎,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
申请人:谭国庆,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申请人谭国奎与被申请人谭国庆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5日,申请人谭国奎因其非谭国庆直系近亲属,其母亲仍健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国奎因其与被申请人谭国庆非直系近亲属,谭国庆的母亲仍健在为由,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国奎撤回申请。
审判员 沈红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孙国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