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415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
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雷梅,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张秀,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张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