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毕香莲,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蓝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59号(劳动服务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良焕,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蓝发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6)吉0105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其名下账户内存款1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毕香莲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蓝发科技有限公司就未履行部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是在被执行人无力一次性给付基础上形成的合意,因其分期履行期限超出本案剩余执行期限,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毕香莲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蓝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力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代理
审判员 姜 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庭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