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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426号之一

李爱国、徐永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国,徐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

被执行人:徐永华,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本院在执行李爱国与徐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冀0126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永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徐永华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徐永华之妻付秀丽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辛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