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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916号

周永利与李家逵、张世芹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永利,李家逵,张世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周永利,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执行人:李家逵,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

被执行人:张世芹,女,1973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周永利与被执行人李家逵、张世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00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大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光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