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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98号

刘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建昌县汤神庙镇。刘某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喀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对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房产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占廷

审判员 白金刚

审判员 夏   立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羿   士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