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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1228号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杨秀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杨秀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镇医院西邻)。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军,女,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换,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强,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长江三路渤海十三路市。由被上诉人所在村委会推荐。

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秀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691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晨光

审判员  吴金魁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