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720号原告庞某某,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于某某,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铁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