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治平,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
被执行人:朱奎,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土溪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22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治平申请执行朱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责令朱奎给付王治平工资3,741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奎外出下落不明,未查明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已进行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胜辉
审判员 孙 岚
审判员 曾德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吴静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