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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154号

杨凌某某合作社与汤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凌某某合作社,汤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合作社。住所地:杨陵区某某镇。组织机构代码:567145043。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

被执行人:汤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汤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地租款41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5元及执行费8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建鹏

审判员  赵雅玲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新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