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祥,男,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刘建秋,男,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申请执行人王子祥与被执行人刘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刘建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王子祥貂皮款22206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至貂皮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子祥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于1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于3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据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及邻居称,被执行人及家人外出多年未归;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3月2日在河北省保定市李县鲍墟乡国土所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有批复的宅基地一处,因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查封,待条件具备时进行处置。本院又于6月13日通过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支付宝交易明细及收货地址进行了查询,亦未发现执行线索。因本院为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