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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491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梁付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梁付善,李国发,东明天汇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郝春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付善,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原审

被告:李国发,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东明天汇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东明县。

原审

被告:东明天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窦新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付善及原审被告李国发、东明天汇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富柱

审判员  刘化忠

审判员  孙 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