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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执111号之一

熊文生与李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文生,李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文生,男,生于1995年3月9日,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李娜,女,生于1980年3月4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文生与被执行人李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1127.5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娜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熊文生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11127.59元。

二、终结本院(2017)川0822执1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赵学明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