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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608号

白华、孙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华,孙启华,韩建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608号申请执行人白华,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孙启华,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韩建兰,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华与被执行人孙启华、韩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建兰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郑开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许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