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志富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34号楼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桂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月娟,女,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志富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月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48号仲裁裁决书给付内容不明确,应当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48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书生
审 判 员 苏士军助理
审判员 周文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