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任勇,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执行人:崔晓杰,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执行人:宁丽玲,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勇与二被执行人崔晓杰、宁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崔晓杰、宁丽玲位于稷山县县城南街建安小区五单元二楼东门201号房屋一套,因二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勇申请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二被执行人崔晓杰、宁丽玲位于稷山县县城南街建安小区五单元二楼东门2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淑菁
审 判 员 薛艺霞
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