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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再2号

再审申请人曹善元因与被申请人朱清兰、黄锦乐个人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曹善元,朱清兰,黄锦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再2号再审

申请人(案外人):曹善元,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魁,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清兰,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厚文(朱清兰丈夫),男,湖北省通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黄锦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再审申请人曹善元因与被申请人朱清兰、黄锦乐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122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鄂1224民申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曹善元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善元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善元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 判 长  王 斌

审 判 员  何 卫

人民陪审员  夏敦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