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堤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00500005804。
负责人:张海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亿恒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迎宾社区开州大道(中)香港城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0500701U。
法定代表人:曾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聘,史晶,均系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粤0103民初6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重庆市亿恒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费结算书》显示,双方引起纠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地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敏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