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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49号

149管锦善与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锦善,张海霞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管锦善,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张海霞,女,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管锦善与被执行人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怡鹏

审 判 员  谢利诗

代理

审判员  徐晨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