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783号
原告:刘思彤,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住所地:禹城市禹城商城钱江路1034、1035、1036号。
负责人:张玉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森,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思彤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刘思彤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刘思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共计38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9日11时50分许,秦世专驾驶鲁N×××××号小型客车沿高新区湖北路行驶与季玉超驾驶的鲁Q×××××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贵院。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思彤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