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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966号

信用社与田全、刘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全,刘彩云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被执行人田全,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刘彩云,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田全、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杨 增

审判员 祁建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景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