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406号
申请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郭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恭,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欧伊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和兴。
被
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
被
申请人:黄瑶。
被
申请人:戴远凤。申请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欧伊曼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瑶、戴远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1.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戴远凤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进行查封;2.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瑶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出具保函,承诺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戴远凤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瑶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保全金额限额3933359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 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