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756号
原告:王飞扬,男,199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孝,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35136M。
负责人:夏传谦。
原告王飞扬与被告李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王飞扬负担。
审判员 朱益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俞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