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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148号

大连北方华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玉海听涛休闲洗浴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北方华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玉海听涛休闲洗浴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北方华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善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玉海听涛休闲洗浴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经营者:付海涛,该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宋晶美,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北方华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玉海听涛休闲洗浴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提出了反诉请求,并申请对其已完成的承揽工作量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未予答复,以上诉人举证不能径行裁判不妥,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中,一审法院应当依申请对上诉人已完成的案涉工作量进行司法鉴定,并参照鉴定结果对上诉人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作出公正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北方华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丽明

审判员  王慧莹

审判员  宁 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