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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执保57号

施清平、施清平与被申请人李建谱与李建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清平,李建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保57号申请人施清平,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申请人李建谱,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

申请人施清平与被申请人李建谱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施清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建谱名下的财产中636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施清平配偶胡凯作为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工资卡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经查明,被申请人李建谱在银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3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迪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史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