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开展,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胡人庄,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王开展与胡人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人庄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生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