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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202号

王开展、胡人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开展,胡人庄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开展,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胡人庄,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王开展与胡人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人庄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生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