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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432号

刘乾进与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乾进,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刘乾进,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

被执行人: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法定代表人邱玉开,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乾进与被执行人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渝0116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0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指定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3日前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指行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用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进行连带担保,但该房屋未正式办理产权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目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80000元及调解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4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熊 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