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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738号

张楠楠、张亚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旗,张楠楠,张亚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738号自诉人张红旗,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张楠楠,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张亚楠,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自诉人张红旗以被告人张楠楠、张亚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红旗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红旗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红旗撤诉。

代理

审判员  李君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段晓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