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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360号之一

任勇与崔晓杰、宁丽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勇,崔晓杰,宁丽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勇,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执行人:崔晓杰,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执行人:宁丽玲,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勇与二被执行人崔晓杰、宁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崔晓杰、宁丽玲履行了160000元后,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任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执3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淑菁

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

审判员  韩瑞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