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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38号

温茂生、吴明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茂生,吴明璋,阳金金,吴林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温茂生,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吴明璋,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阳金金,女,195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吴林生,男,200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茂生与被执行人吴明璋、阳金金、吴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明璋、阳金金、吴林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温茂生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剑东

审判员  刘君琦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