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温茂生,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吴明璋,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阳金金,女,195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吴林生,男,200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茂生与被执行人吴明璋、阳金金、吴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明璋、阳金金、吴林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温茂生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剑东
审判员 刘君琦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