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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221号

5221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宝华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宝华塑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221号

原告: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方玉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宝华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村。

法定代表人:龚风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宝华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宝华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宝华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宝华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文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炯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