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舒利。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
负责人:黄焕金,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徐燕、陈力维,均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黎舒利与被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黎舒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谷丰民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颖仪柯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