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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098号

李永久与马景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久,马景平,南关区长春饭店平泉路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098号

原告:李永久,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马景平,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南关区长春饭店平泉路店,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李永久与被告马景平、南关区长春饭店平泉路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李永久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永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永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永久负担。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田昊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