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098号
原告:李永久,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马景平,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南关区长春饭店平泉路店,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李永久与被告马景平、南关区长春饭店平泉路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李永久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永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永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永久负担。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田昊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