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471-2号
申请执行人:吴功元,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平邑县平邑镇赵庄274号,现住莱州市夏邱镇小初村。
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开源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功元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开源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功元以本院(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开源石材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开源石材有限公司有叉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莱州市金开源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叉车一辆。(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尚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