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0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马卓迪,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晓华,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德宝,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灵芝,女,1963年6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武义聚福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渡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51775785。法定代表人马卓迪。被执行人武义县亚利特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履坦岗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7723493。法定代表人吕晓华。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3832744。法定代表人吕德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卓迪、吕晓华、吕德宝、李灵芝、武义聚福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义县亚利特工量具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卓迪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灵芝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卓迪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灵芝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小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