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刑初190号

舒伟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舒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伟伟,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伟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军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15时40分,被告人舒伟伟酒后驾驶一汽牌小型轿车沿诗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1187号灯杆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顾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顾某1驾驶车辆的乘车人顾某2、戚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舒伟伟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7.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舒伟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1、顾某2、戚某的证言、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6】医毒字第1139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伟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舒伟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舒伟伟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舒伟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薛新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哈紫薇 来自